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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2-10-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1352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688

主旨: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

說明:

    一、61.10.6.衛四字第27884號呈悉。 二、查藥品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關係國民健康至鉅,因此製藥工廠設置標準規定,製藥工廠廠址應選擇於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亦即表示製造藥品不得與其他事物發生摻雜。復查食品範圍至為廣泛,其製造過程各有不同,為顧慮藥品品質之安全計,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以免環境被污染而影響藥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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