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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2-11-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1336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34

主旨:

    為據請示「高麗人參汁」刊載藥品效能應否視為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說明:

    一、61.10.03.衛四字第33676號呈悉。 二、查該漢城高麗參企業社出品「高麗人參汁」包裝紙盒上刊載該汁「係以傳統秘方配合科學技術精製而成,日常飲用,可調節身體生理,增強體力,防止衰老 」等詞,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意旨,均屬藥品之效能,其名為飲料,實則應視為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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