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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3-02-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1770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4

主旨:

    市售及存庫舊包裝藥品,仍應於六十二年三月底前全部清點收回,一律改換新包裝,違者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說明:

    一、62.01.31.省藥調總字第008號申請書已悉。 二、查換證後之舊包裝藥品,原規定在新許可證生效一年內未售完者,應自第二年起換新包裝。而藥品許可證自五十八年開始換發以來,迄已歷時數載;即 貴會六十年九月間建議藥品舊包裝准予繼續使用一年,亦逾越限期。廠商業者,理應早日完成改換新包裝,詎目前市售藥品,發現仍有繼續使用舊包裝,影響藥政管理至鉅。茲為加強檢肅偽劣禁藥,維護國民健康,所請再予展延舊包裝藥品收回期限一節,未 便同意。仍應切實照本署61.12.27.衛署藥字第 16490號令辦理。 三、副本抄送臺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抄發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本署藥政處。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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