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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3-07-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2810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700

主旨:

    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販賣,其藥品許可證應予撤銷。

說明:

    請參閱本署61.5.24衛署藥字第04185號及61.7.11.衛署藥字第06241號令。 辦 法: 一、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計撤銷十二件。 二、使用「內服液」或「液」名稱,其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藥品雖未使用口服液為名,而其包裝僅有一次用量者,亦應撤銷計一件。 三、感冒糖漿所含糖量濃度不足五五﹪者計撤銷三十一件。 四、維他命及強肝類口服液含有咖啡因在限量以上者計撤銷五件。 五、以上撤銷許可證計四十九件(如附表)。 附 表︰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46 號 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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