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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3-09-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3006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5

主旨:

    醫療器財販賣業者依法辦理藥商登記,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如須販賣藥品,仍應另為藥品營業項目之登記,不依規定辦理其登記者以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論處。藥品販賣業者過去已有兼營醫療器材之販賣時,亦應限期補辦醫療器材營業項目之登記,請查照辦理。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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