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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3-12-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32519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61

主旨:

    藥商為推銷藥物,所作之廣告屬營業中推銷範圍,如該商既經核准停業,營業即告停止,自不得再續為廣告之宣傳,其庫存藥物及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許可證等,均應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說明:

    一、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已有明文規定。 二、因停業原因繳銷藥物許可證後之庫存藥物,其處理方式已詳細規定於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附件八「藥物許可證撤銷後之藥物處理事項表」。 三、依照右開說明藥商於停業並繳存其藥商許可執照與藥物許可證後,在行政作業上已無從核准其藥物廣告,請查照辦理( 本案係據臺灣省政府衛生處62.11.6.衛四字第35625號函報請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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