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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3-12-3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3394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11

主旨:

    凡領有藥品輸入或製造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屆滿,仍欲繼續輸入或製造各該藥品者,應向本署申請展延有效期間。

說明:

    一、查前由內政部(或本署)核換發之藥品許可證,迄今已有一部份之有效日期將經屆滿,如欲繼續輸入或製造各該藥品者,應即向本署申請展延有效期間,嗣後並須切實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否則應予撤銷原許可證。 二、茲為便利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之工作計,特補充規定應按每一種藥物,分別各填申請書一份,該申請書應送經縣(市)或直轄市衛生局( 藥政業務主管課、科)查核符合加蓋戳記及主管人員職章後再送本署辦理。 三、藥商如在停業期間,其藥物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仍欲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之內備文列明各該藥物名稱、許可字號,向本署備案,俟核准復業時補辦展延有效期間手續。 四、凡屬中藥製劑(包括以中藥原料為主者)藥品,應按每一種,加附「中藥製劑申請換發許可證資料表」各一份。 五、縣(市)及直轄市衛生局查核藥商申請藥物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案件,發現其藥商業已歇業或受撤銷許可執照處分者,應追繳其所有藥物許可證,並報上級衛生主管機關。如其藥物因違反規定(或涉嫌案件)仍待繼續查處而未結案者,應在藥商原送申請書左邊「衛生局加蓋章戳或註明事項」欄內載明案情,以便參辦。 六、檢附「藥物輸入(製造)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申請書」及「中藥製劑申請換發許可證資料表」格式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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