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74-01-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3274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8

主旨:

    藥廠製造及加工工作場所四周與外界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距離,如遇面向山坡,其距離應如何計算,又藥廠增加新劑型時,應否比照辦理等有關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藥廠建於山坡或外界有面向山坡之情形時,可即按照其坡度測量,不必再依平面延伸。 二、舊有藥廠申請增加新劑型應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三、復貴廳62.11.13.建一字第146941號函。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