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發文/公布日期:1974-01-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3274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8
主旨:
藥廠製造及加工工作場所四周與外界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距離,如遇面向山坡,其距離應如何計算,又藥廠增加新劑型時,應否比照辦理等有關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藥廠建於山坡或外界有面向山坡之情形時,可即按照其坡度測量,不必再依平面延伸。
二、舊有藥廠申請增加新劑型應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三、復貴廳62.11.13.建一字第146941號函。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