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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4-10-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4992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78

主旨:

    關於藥品許可證之移轉,除製藥廠整個轉讓他人經營者或代理商變更代理權外,不得零星任意移轉,請轉行知照。

說明:

    一、年來藥商對於藥品許可證常有任意相互轉讓情事,形成商業化買賣行為,導致前後廠商同類製品充斥市面,遇有偽劣藥案件發生,讓、受雙方輒互相推諉,查證處裡深感困難,影響藥政管理甚鉅。滋為消除繁亂,期無枉縱,亟應謀求改善。 二、本案自六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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