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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1-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5784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665

主旨:

    為嚴密藥品管理,確保藥品商業信譽,自64年 2月 1日起,凡輸出藥品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者,除仍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原四十七條)規定列為不良紀錄處裡外,並視其情節一律依照藥管法有關規定處理。請即分函各有關藥業團體轉知會員切實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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