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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3-2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57283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21

主旨:

    產婦生產後之廢棄胎盤,雖非藥品,但可為藥品之原料,為防止該物流入不法商人製售不法藥物起見,僅限於合法藥廠而經本署許可,以胎盤為製劑原料或醫學研究機構為研究者,始得向醫院診所購買,各醫院診所並應向洽購商索閱許可證件,並予登錄以備查考。

說明:

    覆64.1.18.馬院管總字第1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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