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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09-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78261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354

主旨:

    訂定西藥販賣業兼營調劑業務者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藥品應行注意事項一種,請查照轉行切實照辦。

說明:

    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業經本署六十四年九月八日衛署藥字第 70142號函公布,茲參酌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業者應行注意事項一種(如附件),以便配合實施。 西藥販賣業兼營調劑業務者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一、西藥販賣業兼營調劑業務者擬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藥品自行零售時應事先申請縣市(區)衛生局(所)轉報省(市)衛生處(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經核准調劑國民處方選輯藥品自行零售之西藥販賣業者於調劑藥品時除應遵守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外並應設置簿冊將調劑之有關事項詳細列記以備查核,其簿冊之保存不得少於三年。(格式如附表一、二)。 三、調劑國民處方選輯藥品於交付之藥袋上應將購藥人之姓名、用量、用法及須注意事項等逐一記載,不得遺漏。(格式如附表三)。 附表一 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藥品紀錄簿 附表二 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用藥品登記簿 附表三 國民處方選輯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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