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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10-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7873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06

主旨:

    含有明礬及碳酸鈣施於人體外部之製劑,如何管理案覆,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處64.9.10.衛四字第40749號函。 二、「硼酸」「水揚酸」「雷瑣辛」等成分在化粧品含有醫療或劇毒藥品基準內已有含量之規定。 三、使用「明礬」是以收歛、制汗之效能而達到防止體臭之用,而非為掩飾體臭之用,故仍應依成藥管理。 四、含用「滑石粉」「甘油」「硼砂」「蜂蜜」「氧化鋅」「白陶土」等原料,究依藥品或化粧品管理,需視其成品之劑(類)別、成份含量多少、效能等而定。 五、受理一般化粧品製造業者申請備案而有疑義時,可先函本署審覆後,再決定准予備案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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