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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5-11-2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84497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62

主旨:

    加強維他命製劑管理案,經再商處理原則,請函轉查照辦理。

說明:

    一、64.7.5.衛署藥字第66270號、64.7.21.衛署藥字第74022號函均計達。 二、關於維他命製劑管理案,准台灣區製藥公會等請求輔導補救,經本署再行召集 座談會協調結果如次: 1.維他命製劑包括單劑、複合維他命及以維他命為主治效能之製劑等三類。 2.國產及輸入單劑維他命包裝准以刊載批號代替製造日期( 應向當地衛生局報 備 ),並標示在×年×月×日以前使用及該製品應存放於陰涼處所等字樣, 定於六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至於流在市面未標明使用日期及儲藏方法之 市售品,並應於六十五年六月底前悉數收回補行標刊上述字樣後始得販售。 3.複合維他命製劑除仍應比照單劑維他命刊載批號及儲藏方法外,至於標示在 「×年×月×日以前使用」一項,准予延長輔導期間,展現於六十六年一月 一日起開始施行。 三、依據有關維他命製劑有效期問題座談會協調原則及臺灣區製藥公會64.8.20.區 藥技字第0623號、64.10.24.區藥技字第0786號函,臺灣省藥品調製公會64.10. 03.省藥調總字第08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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