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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6-03-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10141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43

主旨:

    以「杭菊」製成之耐存飲料,按食品管理,准予製售,惟同時摻用其他中藥材或藥品者,應依藥品管理,復請查照。

說明:

    復貴處65.1.23.衛四字第071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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