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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6-09-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12507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1

主旨:

    藥物工廠申請增加劑型自本(65)年十月一起應先檢送新、舊廠房隔間及製造設備配置圖及品管人員學經歷詳細資料等各二份報貴局(處)核准後始得安裝機械,然後再派員查廠。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臺灣省政府衛生處65.08.19.衛四字第02580號函建議辦案辦理。 二、倘工廠廠房狹小,機械設備擁擠,易使藥品互相污染,工作人員難於操作,發生危險。又品管人員資歷不足,不能配合檢驗工作,使品質管制不能達到水準而產生劣藥將影響藥政管理,尤以增加原料藥品製造更應注意工業衛生及防止公害等。 三、查以往藥物工廠申請增加劑型均於設備完成後才申請檢查工廠,如遭到檢查不含格,徒增廠商浪費人力、財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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