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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6-11-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13159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41

主旨:

    製藥公司或製藥廠不得兼製食品飲料,亦不得設有食品部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65.11.17.衛四字第54000號函。 二、製藥廠與食品應分別設廠,本署65.11.05衛署藥字第129435號函說明段二之(1)款,已有明確說明。至非以製藥或藥品為名之綜合性營業體,例如企業公司等,始得同時兼營藥品與食品之製造,惟仍應分別依藥廠與食品廠之規定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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