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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7-08-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16123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58

主旨:

    有關花蓮縣衛生局為便於稽核麻醉藥品使用情形,制定統計管制簿並於七月一日實施一案,經研議仍應維持現狀為宜,惟為顧及衛生主管機關易予查核,茲規定購用人於登記支出使用量時,應於原規定之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備考欄內詳細記載處方箋或病歷表號碼,以利查核,函請查照並請轉行所屬單位照辦。

說明:

    一、依據貴處66.6.25.六六衛四字第30234號函及花蓮縣醫師公會66.7.5.花醫公字第0355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麻醉藥品之使用登記,依照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所規定使用之「用途登記簿」係由本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統籌印製,花蓮縣衛生局制定「醫院診所麻醉藥品逐日消耗統計管制簿」付諸實施一案,其用意雖善,但與「用途登記簿 」之填報確有重複,鑑於政府全力提倡便民措施之際,又避免徒增購用人困擾,仍應維持現狀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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