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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7-09-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164235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02

主旨:

    公告禁用含有芬法敏 (PHENFORMIN) 之藥品。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三條。

說明:

    含有芬法敏( PHENFORMIN )之藥品,使用於糖尿病患者常有導致乳酸酸中毒( LACTIC ACIDOSIS)副作用之報告,應予禁止使用,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規定如左︰ 一、自公告日起禁止輸入或製造含有芬法敏(PHENFORMIN)之藥品。 二、其市售品應由有關廠商於66年12月31日前負責收回;各藥房並應即自行清理,其有該項藥品者,應予退回原發售之廠商。並由有關廠商隨時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會同銷燬。 三、持有含有芬法敏(PHENFORMIN)成分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即將許可證自動繳銷。嗣後倘再經查獲,概依製造、販售禁藥論處。 四、自67年 1月 1日起禁止銷售含有芬法敏(PHENFORMIN)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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