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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8-04-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185198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69

主旨:

    藥商負責人因違反藥管法規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尚無在監服刑或服刑期滿未達一年之情事,其申請登記為藥商負責人,固得不受藥管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之限制;但如所犯為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之罪經判決確定,並經依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處分撤銷全部有關證照,則雖經宣告緩刑,依同細則同條第三款規定,仍不得申請登記為藥商負責人,其原藥商名稱亦不得使用。緩刑期間倘因他案被處刑應執行徒刑時,應不得為藥商負責人。

說明:

    復貴處67.03.10衛四字第00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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