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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8-11-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0565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6

主旨:

    檢送本署於67年11月 3日召開之「為商討進口藥品標貼標簽等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說明:

    結 論:輸入藥品經海關驗關時,發現藥品包裝上(最小包裝)未加刊印或加貼輸入藥商名稱或不符合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者,經進口藥商具切結書後,由海關放行並通知省(市)衛生處(局),省(市)衛生處(局)收到通知後其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1)進口藥商將輸入之藥品貼好標簽後,請求省(市)衛生處(局)派員查驗。 (2)省(市)衛生處(局)收到進口藥商貼好標簽之通知後迅即派員前往查驗。 (3)輸入藥品許可證之持有者委託貿易藥商進口之藥品,可標貼自己之商號、地址,惟須先向省(市)衛生處(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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