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79-01-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16093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96

主旨:

    准函請示含氨基比林 (AMINOPYRINE)內服藥品如何處理等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67.12.19.衛四字第61930號函。 二、含有氨基比林(AMINOPYRINE)之內服藥品,使用後在體內易與亞硝酸根(NO2-)反應,而生成致癌物質DMNA (DIMETHYLNITROSAMINE)之虞,為維護國民健康,經本署67. 1.20.衛署藥字第180135號函知自68年 1月 1日起禁止輸入、製造及販賣;持有該項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於67年12月以前變更處方或自動繳銷該藥品許可證。68年 1月起製造、販賣含有氨基比林(AMINOPYRINE內服藥品者,以製造或販售禁藥論處,自應切實遵照辦理。至留存市面之該項藥品屆期一律視同禁藥,一經查獲,依法移送法辦並予銷燬。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