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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9-06-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2139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9

主旨: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之藥用著色劑註(2)內容,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註 (2)修正為「外用著色劑(包括化粧品)除可依照上述規定外,其餘如各國家有採用之色素經本署審查認可者准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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