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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9-11-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5337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41

主旨:

    藥品包裝除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內之規定外,另附加規定:「糖漿劑及內服液劑藥品,其包裝內應添附有刻度之計量器,且不得添附有吸管。又粉劑(散劑)及顆粒劑藥品,其包裝內應添附有一次量之量匙。」請函轉查照辦理。

說明:

    一、凡核准在案之糖漿劑及內服液劑藥品,其內包裝內未添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或已核准在案之粉劑(散劑)及顆粒劑藥品,其包裝內未添附有一次量之量匙者,請於明(69)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送本署辦理包裝變更登記增附上項量器於包裝內,逾期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處分。 二、新申請查驗登記之糖漿劑、內服液劑、粉劑(散劑)或顆粒劑,其包裝亦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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