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0-08-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9364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2
主旨:
- 訂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均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 一、奉行政院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臺六十九衛字第9728號函核定。
二、附該二委員會組織規程各一份。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核定本) *****
第 一 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特
依據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政策之建議及備詢事項。
二、關於食品衛生安全調查及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食品衛生各種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科學技術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食品衛生安全重大案件處裡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研議事項。
第 三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食
品衛生學者專家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工業局、中央標準局、國際貿易
局、食品工業研究發展會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省、市衛生機關與本署等有關機關高級
人員中聘任之。
第 四 條:本會為配合及襄助食品衛生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食品衛生安
全政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科技等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小
組各置委員三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
報由署長聘兼之。
第 五 條: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
兼之。
第 六 條:本會為羅致專門人才,襄贊食品衛生安全功能,得聘請國外學者專家三
人至五人為本會顧問。
第 七 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
得比照辦理。
第 八 條:本會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九 條: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十 條: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
*****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核定本) *****
第 一 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集思廣益,加強藥物之管理,促進國民
健康,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藥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物法規及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藥物供應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藥物試驗技術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藥物查驗許可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藥物安全及管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藥事糾紛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審議事項。
第 三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醫
藥衛生專家及本署與省(市)衛生機關高級人員中聘任之。
第 四 條: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五至七個工作小
組,每小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
員中遴選,報由署長聘兼之。
第 五 條: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
兼之。
第 六 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
得比照辦理。
第 七 條:本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九 條: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第 十 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