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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0-09-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29237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742

主旨:

    為便利國產藥品拓展外銷起見,本署自即日起受理申請專供外銷藥品之查驗登記案件,實行簡捷處理措施,特此公告。

說明:

    一、茲訂定對於申請專供外銷藥品查驗登記案件處理原則如左: 1)限於外銷某一國家(地區)之藥品,其處方、效能、品名及包裝等,經由該國(地區)最高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簽證認可)具有證明文件者,本署可憑該文件作為申請查驗登記案件有關部分之審查依據;其他申請書件及手續均符合者,則於一星期內予以審定,並通知辦理領取「限地區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事項。 2)未限定外銷國家(地區)之申請案,其書件及手續均符合規定者,則於兩星期內予以審定,並通知辦理領取「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 二、前項各款申請查驗登記案件,所需檢送之書件( 屬於前項第一款者,應加附其輸入國或地區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件)及辦理之手續,仍照原來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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