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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2-02-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65112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25

主旨:

    修正「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附「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說明:

    國 外 捐 贈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各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國外捐贈麻醉藥品時,須先將品名、數量、用 途及捐贈者名稱、地址報經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麻經處) 轉報行政院衛 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署)核准。 第三條 捐贈之麻醉藥品經核准輸入者,應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辦理 輸入憑照。 第四條 捐贈之麻醉藥品運達時,麻經處應根據海關簽驗之輸入憑照,將實際輸入之品 量登記並報請衛生署及內政部備查。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對於捐贈之麻醉藥品,應即將收支情形及品量詳列 清冊一式四份,函送麻經處轉報衛生署及內政部核備,並分送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備查。其轉發使用者,應事先層報衛生署核准。 第六條 使用捐贈麻醉藥品之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於使用前,應備函將指定負責醫 事人員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或負責管理人員之姓名連同使用麻醉藥品印鑑卡二 份,送麻經處備查,並應購備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將收支結存核實登記,於 每年年終將登記簿副本報送麻經處查核。 第七條 捐贈衛生署或麻經處之麻醉藥品,統由麻經處辦理驗關提運等手續,並報請衛 生署及內政部核備。 第八條 使用捐贈麻醉藥品之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因故撤銷或不再使用該項麻醉藥 品時,應將賸餘品連同用途登記簿於一個月內無償繳送麻經處處理,並由麻經 處報請衛生署及內政部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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