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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2-10-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98504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14

主旨:

    含有對皮膚粘膜刺激性成分(如 ZINC CHLORIDE)之漱口水、噴霧劑,以藥品列管,應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經核准後始准輸入或製造,至於僅含甜味或矯味芳香成分者,則暫不以藥品列管,但不得標示療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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