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2-10-2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9982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8
主旨:
- 公告經濟部所訂「推動國內藥廠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輔導獎勵措施方案」一種。
說明:
- 依經濟部71年10月14日經(71)工字第106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件
推 動 國 內 藥 廠 實 施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標 準 輔 導 獎 勵 措 施 方 案
一、為提高國產藥品品質,以擴大內外銷,配合「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之實施,並激勵藥廠提高投資意願,特訂定本方案。
二、凡國內藥廠合併經營符合「本標準」,得依獎勵投資條例予以專案核准享受獎勵,
並增列為「關稅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特定生產事業合併應達到之規模或標準」之特定
生產事業。
三、合併後藥廠之藥品許可證之移轉,及未實施「本標準」之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委
託符合「本標準」藥廠生產者,其作業細節,由經濟部洽行政院衛生署訂定,另行
公布實施。
四、為便於「本標準」之實施,由經濟部農業局洽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或分別)制定訓練
及講習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洽經濟部同意在整體科技發展計畫經費項下撥助。
五、未實施「本標準」藥廠及其產品,由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農業局分別督導並加強
抽查。
六、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修訂現行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於醫藥品類目下特定標準
欄內加列『凡在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底前新創或擴建後經核定符合「本標準」者』。
七、符合「本標準」之藥廠,除予以優先融資外,並列入六億美元貸款之對象。
八、由行政院衛生署督導公立醫院及公勞保用藥,經濟部農業局督導有關機關及公營事
業機構採購動物用藥品,均應採用國內已實施符合「本標準」藥廠之藥品。
九、符合「本標準」藥廠之藥品,必須特殊製造技術或確具醫療需要者,始准輸入,由
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農業局分別修正「登記進口藥品審查準則」。
十、為配合實施「本標準」之政策,外人投資在國內設立製藥廠應從嚴審核,其審核準
則由「經濟部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準則小組」制定後建議各有關單位採行。
十一、本方案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