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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3-03-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2206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65

主旨:

    小兒驚風類成藥之使用類別,修改為「須由醫師處方使用」,特此公告並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一、有關中藥成藥中治療小兒驚悸夜啼、煩躁不寧、風痰上壅、吐乳青便等症狀之藥品,經本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研商討論後,咸認為避免造成濫用並防止其副作用之發生,有加強管理之必要,該類藥品應由醫師斟酌其病情開具處方使用。 二、持有上述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請於本(72)年 4月30日以前自動向本署辦理類別變更登記手續。 三、有關此類藥品廣告,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限在學術性醫藥刊物登載,其已核准廣告者,有效期間屆滿不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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