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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3-08-16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3856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3

主旨:

    規定凡輸入藥品其有效期限非以民國○○年標示者,外包裝除照一般規定,應加貼中文品名、許可字號、類別、進口商號、地址外,應同時註明公元年數之效期。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依據台灣省政府衛生處72.7.20.(72)衛四字第489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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