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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3-08-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3957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733

主旨:

    公告藥品包裝應配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刊載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依據:

    商品標示法第八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除應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65條規定分別刊載有關事項外,應一律於包裝上標明製造年月日及批號,並統一規定製造日期應以阿拉伯字按年月日順序由左而右排列,例如七十二年十月五日製造者,其日期編排為721005,餘類推,輸入藥品應一併比照在包裝上標貼製造年月日。 二、藥品舊包裝准予沿用至民國73年 2月底止,請提前收回更換,以免逾期受罰。 三、刊載製造年月日及批號之藥品包裝,得免辦理變更登記,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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