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3-08-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3957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733
主旨:
- 公告藥品包裝應配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刊載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依據:
- 商品標示法第八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除應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65條規定分別刊載有關事項外,應一律於包裝上標明製造年月日及批號,並統一規定製造日期應以阿拉伯字按年月日順序由左而右排列,例如七十二年十月五日製造者,其日期編排為721005,餘類推,輸入藥品應一併比照在包裝上標貼製造年月日。
二、藥品舊包裝准予沿用至民國73年 2月底止,請提前收回更換,以免逾期受罰。
三、刊載製造年月日及批號之藥品包裝,得免辦理變更登記,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