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4-04-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6733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7
主旨:
- 本署前訂頒「藥物、食品、化粧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一種,修正為「藥物、含藥化粧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請轉行所屬切實依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本署73.1.14.衛署藥字第460325號函計達,仍請併同辦理。
二、本署66.2.11.衛署藥字第140126號函訂定「藥物、食品、化粧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一種,其中一、藥物廣告部分及三、含藥化粧品廣告部分之第二、三、四次違法者各括弧內附註期限字義不夠明確,易引起混淆,為便於核計違
規次數而利執行,應將括弧內字句予以刪除,並酌加修正。
三、至於食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之修正,另案由本署食品衛生處研議辦理。
四、檢附「藥物、含藥化粧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一份。
藥物、含藥化粧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
一、藥物廣告部分:
(一)第一次違法者:處負責人伍仟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法者:加重處罰伍仟元以上罰鍰(同一藥物刊播者)。
(三)第三次違法者:處最高伍萬元之罰鍰(同一藥物刊播者)。
(四)第四次違法者:視為情節重大,撤銷其藥品許可證(同一藥物刊播者)。
二、含藥化粧品廣告部分:
(一)第一次違法者:處負責人伍佰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法者:加重處罰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上罰鍰(同一化粧品刊播者)。
(三)第三次違法者:處最高壹仟元罰鍰(同一化粧品刊播者)。
(四)第四次違法者:視為情節重大,撤銷其含藥化粧品許可證 (同一含藥化粧品刊
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