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0-12-08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301124號
- 主旨:公告禁用屬安非他明 (AMPHETAMINE) 類之減肥藥品(包括 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 及其鹽類,FENFLURAMINE 及其鹽類等)。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6-2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78081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其他
- 點閱次數:340
主旨:
- 為防杜麻黃素 (EPHEDRINE)非法用作製造安非他命 (AMPHETAMINE)之原料,特公告麻黃素 (EPHEDRINE)原料藥加強管制事項,以維護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
說明:
- 一、自公告日起,藥商申請麻黃素原料藥第一次進口時,應檢附該藥品許可證正本經本署加蓋「管制藥品進口時,須附衛生署同意書」章戮後發還,以憑簽證銀行核辦。其進口應一律加附本署核發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無同意書不予核准進口。
二、藥商凡屬再次申請麻黃素原料藥進口,於請發輸入同意書時,應檢同本署訂定之「原料藥輸入及銷售數量月報表」及「原料藥銷售狀況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三) 暨有關憑證 (售貨統一發票影本及承購藥廠認購回條二者具備,回條格式如附件四) 一併送署憑核。
三、是項原料藥以批售有製造此類藥品製劑之製藥廠為限,該項原料藥之交易,每宗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具承購藥廠之認購回條。
四、此類原料藥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按月填送附件二、三兩項報表,以備查核。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藥商銷售及藥廠使用情形應主動切實追蹤查核,作成記錄。違者依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58條處最高額罰鍰;如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撤銷各該藥品許可證及藥商許可執照。
附 件:詳見 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309 號 第 35 頁
附件一 原料藥輸入同意書
附件二 原料藥輸入及銷售數量月報表
附件三 原料藥銷售狀況報告表
附件四 認購原料藥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