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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7-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8678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7

主旨:

    關於輸入生物製劑,在未能實施檢驗封緘制度前,申請廠商對每批產品必須檢附原產國檢驗合格成績書(如係國家授權者,可以由原廠代替),以憑通關。其每批合格成績書連同進口資料則由海關逕送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由該局視實際需要抽驗,並事先辦理報備後始可買賣。

說明:

    一、依據本署預防醫學研究所71.7.8.(71)預研六字第01125號函、財政部基隆關72.6.20.(72)基普進二字第5044號函及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73.6.28.(73)藥檢貳字第014076號函辦理。 二、茲為配合海關作業,加速通關起見,並請簽證機關於簽發輸入許可證時 (即40252-10,40252-20,40252-30,40252-40,40252-90) 在證上加註“到貨應憑原產國檢驗合格成績書(如係國家授權者,可以由原廠代替)始准提領”以提醒廠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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