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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9-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7996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5

主旨:

    公告統一胰島素單位量為每公撮 100單位。

說明:

    一、為避免注射胰島素發生注射劑量差錯,本署統一規定使用每公撮 100單位單一 濃度(100 UNITS/ML),自公告之日起,僅受理 100單位胰島素之申請。 二、凡持有非每公撮 100單位之藥品許可證者,可自即日起檢附下列資料辦理處方 變更: 1.原廠出具之委託書(載明藥品名稱、劑型、含量、代理商名稱、地址)。 2.生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最高衛生機關出具,並經我駐外單位簽證)。 3.成品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二份 (載有批號、檢驗日期及檢驗認定人員之簽 名)。 4.新中、外文仿單、外盒、標籤各二份。 三、為配合優先辦理處方變更、製售證明,可由申請商具結於繕證之前補送。 四、凡申請辦理本項處方變更者,本署將優先查驗,核發新藥品許可證,其有效期 限為五年。 五、100 單位以外之藥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二年有效,凡領有 該藥品許可證者,應於本年12月31日前,檢附該藥品許可證到處,加蓋有效期 限後予以檢還。 六、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未辦理處方變更者,視為自動放棄,藥品許可證到期後由 本署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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