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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5-05-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32437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28

主旨:

    公告:一、禁用含 PHENYLBUTAZONE 複方製劑。二、含 PHENYLBUTAZONE 單一有效成分製劑藥品之統一適應症為:其他藥品治療無效之進行性僵直性脊椎炎;急性痛風性關節炎、進行性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之急性發作。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40條及第53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因長期使用PHENYLBUTAZONE後有引起血液、肝臟及腎臟等機能障害等副作用之虞;若再併他種鎮痛劑或肌肉鬆弛劑使用,其危險性遠超過其治療效益,且有被濫用之可能。經本署審慎研議,為顧及藥品使用安全起見,應予限制使用。 二、自即日起禁止輸入、製造含 PHENYLBUTAZONE 複方製劑。 三、凡持有含PHENYLBUTAZONE複方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於民國74年11月 1日前自動繳銷該項藥品許可證。 四、嗣後凡輸入、製造含 PHENYLBUTAZONE 複方製劑,以輸入或製造禁藥論處;自74年11月 1日起販賣含該成分之複方製劑者,以販賣禁藥或偽藥論處。 五、含 PHENYLBUTAZONE 單一有效成分製劑藥品應於74年 7月11日前辦理許可證適應症變更。至於標籤、仿單及外盒上之適應症,應自行依前項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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