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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6-02-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7597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3

主旨:

    公告辦理輸入藥品製造廠名稱變更(廠址不變)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說明:

    為配合電腦作業並簡化辦理輸入藥品製造廠名稱變更(廠址不變)作業程序,自即日起辦理該項變更應檢附其生產國衛生機關出具之製造廠名稱變更 (廠址不變)證明文件 (應載明廠址及總公司地址),並經我駐外單位簽證即可,毋須檢附個案許可製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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