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6-08-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597995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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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防杜TRAZEPAM, LORMETAZEPAM, FLUDIAZEPAM,
ESTAZOLAM 及 ALPRAZOLAM 擅售濫用流為不法用途,特公告輸入上開原料藥及製劑加強管制事項,以維護國民健康。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凡持有 TRIAZOLAM等原料藥或其製劑輸入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將該藥品許可證正本送本署加蓋「管制藥品,進口時須附衛生署同意書」之章戮後發還。辦理進口各該原料藥或製劑時,應加附本署核發之同意書 (格式如附件一) 簽證銀行憑以核辦,否則不予核准進口。
二、各該藥商將許可證送署加蓋章戮時,應將下列事項一併報署:
(一)報署加蓋章戮時之庫存數量。
(二)其本身或經其他廠商委託業已辦理輸入簽證,惟尚未結匯之數量。
(三)其本身或經其他廠商委託業已結匯、待運之數量。
(四)無前三款情事者,需書面說明。
三、凡於公告後再次申請進口,於請發輸入同意書時,應檢同本署訂定之「原料藥、製劑輸入製造及銷售數量月報表」及「原料藥、製劑銷售狀況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三) 暨有關憑證 (售貨統一發票、承購藥廠認購回條、回條格式如附件四) 一般送署憑辦。
四、有關各該原料藥及製劑,限由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申請進口,且進口之原料藥限批售予有製造此類藥品製劑之製藥廠,同時每筆交易應取得承購者之認購回條。
五、該等原料藥及製劑之輸入與國內製藥廠,應按月填送附件二、三兩項報表以備查核。並副知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藥商銷售及藥廠使用情形,應主動切實追蹤查核,作成記錄。違者,依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58條最高額罰鍰論處。如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由原發證照機關撤銷各該藥品許可證及藥商許可執照。
六、副本抄送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請函轉轄區有關藥商查照,並於限期內依「公告事項一」辦理。
七、目前持有該項原料藥或製劑輸入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明細表(如附件五),嗣後如有異動,當隨時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