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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7-01-2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4631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23

主旨:

    為加強藥品管理,除本署公告列管之藥品,應依各該公告事項辦理外,其餘經世界衛生組織或先進國家列為管制藥品 (CONTROLLED SUBSTANCE) 之輸入,亦應限由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申請,特公告週知。

說明:

    目前 SECOBARBITAL 、AMOBARBITAL 、TRIAZOLAM 、FLUNITRAZEPAM 、LORMETAZEPAM、FLUDIAZEPAM、ESTAZOLAM 與 ALPRAZOLAM 之製劑及原料藥,EPHEDRINE 原料藥、PHENYLBUTAZONE及其鹽類原料藥等,基於藥政管理需要,業經本署陸續公告列管,以防杜擅售濫用或流為不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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