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1-02-20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28227號
- 主旨:公告修訂「 B型肝炎疫苗檢驗基準」之有效期限規定。
- 發文/公布日期:1987-03-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5060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4
主旨:
- 公告「 B型肝炎疫苗檢驗基準」,如附件。
說明:
- B型肝炎疫苗檢驗基準
ADSORBED HEPATITIS B VACCINE
VACCINUM HEPATITIDIS B EXPLASMA HUMANUM
一、定義: B型肝炎疫苗為由肝功能正常之帶之原者血漿,以適當方法濃縮精製其 B型
肝炎表面抗原,經甲醛等適當不活化方法處理,並以氫氧化鋁吸著所製成之
製劑。
二、分裝前檢驗:在分裝前之製造過程中,應適時取樣,完成下列各項試驗。
(一)單一血袋血漿:
1.滅菌檢查:以血液培養基檢查之,不得呈現任何菌落。
2. 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以適當之血清學方法測試 B型肝炎表面抗原。
3. B型肝炎表面抗原亞型試驗:以適當之血清學方法鑑別 B型肝炎表面抗原亞型
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HIV) 試驗:以適當之血清學方法測試,人類免疫不全
病毒抗體不得呈陽性反應。
(二)混合血漿
1.滅菌檢查:取檢體10ML ,依照滅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2.結核桿菌檢查:依結核桿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3.外來病毒否定試驗:
1)動物接種試驗:
(1)成熟小白鼠試驗:
共取體重15-20g之健康小白鼠30隻以上,各以三倍稀釋之檢體0.5ML施以腹
腔注射及0.03ML施以腦內注射,觀察21日,觀察期間,任何一隻均不得呈現
感染外來病毒,且存活率應在80%以上。
(2)吸吮期小白鼠試驗:
取生後24小時以內之吮乳期小白鼠60隻以上,各以三倍稀釋之檢體0.1ML施
以腹腔注射及0.01ML施以腦內注射,觀察14日,觀察期間,任何一隻小白
鼠均不得呈現感染外來病毒,且存活率應在80%以上。
2)細胞培養接種試驗:
(1)人細胞培養試驗:取檢體5ML接種於人細胞培養之。觀寒14日,觀察期間
,不得有外來病毒所引起之細胞病變。人細胞培養用WI-38或MRC-5細胞。
(2)猴細胞培養試驗:取檢體5ML,接種於猴細胞培養之。觀察14日,觀察期
間,不得有外來病所引起之細胞病變,猴細胞培養用非洲猴
(CEREOPITHECUS)腎細胞或VERO細胞。
3)孵化雞蛋接種試驗:
取約11日齡之孵化雞蛋20個以上,各以檢驗0.25ML接種於尿膜腔內觀察3日。
又取約6日齡之孵化雞蛋20個以上,各以檢體0.25ML接種於卵黃囊內觀察5-7
日。所有試驗觀察期間均不得呈現外來來病毒所引起之變化。
4)RETROVIRUS 否定試驗:取檢體1ML經離心後,取其沈澱物(PELLET)測定其
定轉錄(REVERSE TRANSCRIPTASE),其檢驗中不得含有反轉錄之活性。
(三)純化後 B型肝炎表面抗原
1.滅菌檢查:取檢體10ML依照滅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2. 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以靈敏度及再現性高之血清學方法如酵素免疫法或放
射免疫法測試 B型肝炎表面抗原。
3.總蛋白質含量:依照蛋白質定量法或其他適當方法測定其總蛋白質量。
4.純度試驗:以膠體電泳(PAGE)或其他適當方法測定特異 B型肝炎表面抗原蛋白
質及其他外來蛋白質,其 B型肝炎表面抗原蛋白質應為總蛋白質之95%以上。
5.B型肝炎病毒DNA否定試驗:取相當20人體劑量之 B型肝炎表面抗原為檢驗
,用B型肝炎病毒DNA為探針 (PROBE),能檢出 B型肝炎病毒DNA對照品之條件
進行DNA雜和(DNA HYBRIDIZATION)試驗,檢體中不得檢出有B型肝炎病毒DNA。
6.不活化用物質殘留試驗:以適當之方法測試處理抗原之甲醛及或其他不活化物
質。
(四)未加沈澱劑前調和液(FINAL AQUEOUS BULK)
1.黑猩猩安全試驗:
黑猩猩在試驗接種前最少觀察六個月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由敏感之方法證實過去或現在無 B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 ,Anti-HBs及
Anti-HBc試驗陰性)。
2)試驗開始前三個月內最少抽取八次檢體(每週抽一次為原則),其轉氨基
(AMINOTRANSFERASES)應有正常標準。
3)試驗開始八週前,最少有二次肝生檢且正常。
4)關於單獨適當處所,由未受 B型肝炎感染之人照顧。
5)絕未曾接種人血或其血液製劑。
試驗黑猩猩數不應少於二隻,各施以靜脈注射相當於10次人疫苗劑量,接種後
觀察六個月,其試驗應包括:
(1)每週測定轉氨基 (每一黑猩猩保持正常,若發現任何不正常,應證實與
病毒性肝炎無關)。
(2)以敏感血清試驗法每週測定 B型及每月測定 A型肝炎病毒感染之標誌。
(3)每週測其體重,每天檢查其一般健康情形。
(4)每個月作肝生體鏡檢,尋找任何肝炎跡象。
試驗黑猩猩觀察期間,應經證實不呈現病理組織學或生化學之肝炎症狀,且
由血清學檢查應無 B型肝炎病毒之感染。
2.滅菌檢查:取檢體10ML依照滅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3.黴漿菌檢查:依照黴漿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以可定量之血清學方法測試 B型肝炎表面抗原,其含
量每ML不得低於6UG。
5.純化用物質殘留試驗:以適當之方法測試純化過程可能殘留之有害物質。
(五)分製前疫苗懸浮液
1.滅菌檢查:取檢體10ML依照滅菌檢查法應符合其規定。
2.沈澱劑:檢體每ML之鋁含量不得超過1.25MG。
3.保藏劑:檢體如含有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0.012W/V%
4.熱原試驗:本品應符合熱原試驗法之規定,每隻家兔使用一人體劑量。
三、成品
(一)性狀:本品經搖勻為混濁類似白色之懸浮液。
(二)鑑別:本品以適當血清學方法鑑別為 B型肝炎表面抗原。
(三)一般規定:
1.PH值:本品之RH值應為5.5-7.5。
2.甲醛:本品所含之甲醛不得超過0.012W/V%。
3.保藏劑:本品如含有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0.012W/V%。
4.沈澱劑:本品所含之鋁,每ML不得超過1.25MG。
5.滅菌檢查:本品應符合滅菌檢查法之規定。
6.異常毒性試驗:本品應符合異常毒性試驗之規定。
(四)效價測定:
免疫天竺鼠或小白鼠,其產生之抗HBs 抗體,以放射免疫測定法或其他適當方法
測定之。
1.材料:檢品及對照 B型肝炎疫苗(下稱對照品)稀釋液為生理食水或含沈澱
劑生理食水。
2.試驗動物:300-350g或生後約七週之天竺鼠五隻以上為一組或生後約五週之適
當品系小白鼠十隻以上為一組。
3.試驗:檢品及對照品各別稀釋為適當倍數連續稀釋皮下注射,小白鼠則施以皮
下或腹腔注射,每隻動物接種適量。免疫接種4-5 週後採血,分離其血清,各
血清之抗HBs 抗體價以放射免疫測定法或其他適當方法測定之。
4.判定:第一次試驗之相對效價不得低於0.667 ,如未能符合規定時,則進行第
二次試驗,其相對效價不得低於0.86;如仍未能符合規定時,則進行第三次試
驗,其相對效價不得低於1.0 。如仍與規定不符,則判定為不合格。
(五)標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應載明製品名稱,單位含量,注射用量,製造批號,製
造者之名稱及地址,許可證號、貯藏方法及失效日期等,並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
事項之說明書。
(六)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於經滅菌之中性玻璃容器內密封,於2-8℃ 保存,
有效期限為檢定合格之日起計算,為期二年。
(七)用途及劑量:本品為自動免疫劑,一次劑量1ml ,皮下或肌肉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