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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7-09-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688066號
  • 分類:其他、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94

主旨:

    有關簡化藥物出口作業程序一案,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明:

    一、為簡化藥物出口作業程序,加速藥物通關,經本署分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海關總稅務司署,以藥物許可證影本替代現行藥物輸出證明書,經同意配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者於輸出藥物前,須持憑本署核發之藥物許可證影本,並於輸出許可證用紙繕打之藥物名稱下註明各該藥物許可證字號,申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授權銀行核發輸出許可證。 (二)經核准簽證後,海關逕憑輸出許可證通關。 二、如遇有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8條情況時,廠商輸出藥物,仍應憑本署發給之輸出證明書辦理。(附該細則條文一份) 三、藥物許可證逾期失效或因故註銷前製造之合法藥物輸出時,則須憑本署核發之同意函辦理。 四、輸出批次之有關品管管制記錄及檢驗成績書,仍應妥為保存,俾供必要時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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