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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8-05-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3103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40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請開放糖精使用於糖漿劑案。

說明:

    一、依本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糖精在醫療上認有需要者可准予使用,但不得使用於糖漿劑及營養液劑。 二、國外輸入藥品雖為糖漿,惟其含有糖量未達 55%者,可酌量添加糖精,其中文品名仍應以「液劑」稱之。 三、本署當於修定中華藥典時,重新檢討「糖漿」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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