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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8-11-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63070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72

主旨:

    公告菸鹼酸(NIACIN)、菸鹼醯胺(NIACINAMIDE) 等兩項原料藥,及以此兩項原料藥為主成分之製劑,繼續不准輸入至78年7 月18日止。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39條與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實施要點之規定,及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77年7 月14日會議決議。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兩項原料藥及以此兩項原料藥為主成分之製劑 ,前經 本部72年 7月18日經(72)工29137 號 衛 署 藥 字 第 436225 號會銜公告不准輸入五年,期滿前報經審議 ,認定其合成步驟已作改進,且能抑低售價,符合繼續鼓勵規定,不准輸入貨 品清單如附件。 二、國內藥廠如符合現行要點第九條第(四)、(五)兩款規定之條件,得提有關證明 ,向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申請專案核准輸入。 附 件:管制輸入之人用菸鹼醯胺原料藥之清單 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415 號 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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