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8-11-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63070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72
主旨:
- 公告菸鹼酸(NIACIN)、菸鹼醯胺(NIACINAMIDE) 等兩項原料藥,及以此兩項原料藥為主成分之製劑,繼續不准輸入至78年7 月18日止。
依據:
-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39條與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實施要點之規定,及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77年7 月14日會議決議。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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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案兩項原料藥及以此兩項原料藥為主成分之製劑 ,前經
本部72年 7月18日經(72)工29137 號
衛 署 藥 字 第 436225 號會銜公告不准輸入五年,期滿前報經審議
,認定其合成步驟已作改進,且能抑低售價,符合繼續鼓勵規定,不准輸入貨
品清單如附件。
二、國內藥廠如符合現行要點第九條第(四)、(五)兩款規定之條件,得提有關證明
,向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申請專案核准輸入。
附 件:管制輸入之人用菸鹼醯胺原料藥之清單
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415 號 第 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