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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1-2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8128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2

主旨:

    嗣凡抗生素類製劑,應依藥典規定,處方以力價表示。

說明:

    一、凡持有不符合上述規定之藥品許可證應於本(78)年 3月31日前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0條之規定辦理處方變更手續。 二、本署早期及前內政部衛生司核發之藥品許可證有關抗生素之標示曾有以重量標示而非以力價標示之例,請有關業者自行檢視該類許可證之標示方式,俾辦變更。 三、自78年 7月 1日起若經查獲不符本公告規定而呈力價不足者,依劣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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