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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3-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796595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27

主旨:

    公告「酵母產製之基因重組 B型肝炎疫苗檢驗基準」及有關製造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二。

說明:

    附 件: 「酵母產製之基因重組 B型肝炎疫苗檢驗基準」 酵母產製之基因重組 B型肝炎疫苗 RECOMBIANT HEPATITIS B VACCINE (MADE IN YEAST) VACCINUM HEPATITIS B RECOMBINATUM 一、定義:酵母產製之基因重組 B型肝炎疫苗為以基因重組技術自酵母製得之 B型肝炎 表面抗原經適當之純化與配方所製成之製劑。 二、分裝前檢驗:於分裝前之製程過程中,應適時取樣,完成下列各項試驗。 (一)醱酵(培養)產物 1.微生物污染檢查:以適當方法監測微生物之污染。 2.產率一致性: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產率應在固定範圍內。 3.質體保存性:需以適當方法確定醱酵產物保有原重組質體之基因特性。 (二)純化後 B型肝炎表面抗原 1.總蛋白質含量:以280MM 吸光值測試法、微量凱氏法 (MICROKJELDAHL)、羅氏 法 (LOWRZ),或其他適當方法測定蛋白質總量,並宜以適當方法測定脂質及碳 水化合物之總量。 2.純化過程有關之物質殘留試驗:以適當方法測定純化過程中使用之物質,如: 單株抗體:純化過程中如使用單株抗體,應以適當方法測試其殘留量。 3. 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以靈敏度及再現性高之適當方法如酵素免疫法或放射 免疫法測試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含量。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測定:在非還原及還原變性狀態下分離表面抗原,配合適當 之方法測定純化產物中 B型肝炎表面抗原占總蛋白質之百分比。其敏度須能顯 示 1%之最主要蛋白質污染物。 5. B型肝炎表面抗原鑑別試驗: 1)以適當之方法測定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分子特性(MOLECULAR CHARACTERISTICS) 2)與對照標準品比較其產生之抗體力價、親和力及免疫反應之特異性。 6.滅菌檢查:取適當檢體依照滅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7.不活化用物質殘留試驗:以適當之方法測試處理抗原之甲醛及/或其他不活化 物質。 (三)未加沈澱前之調和液 (AQUEOUS BULK) 1.滅菌檢查:取檢體10ML依照滅菌檢查法檢查之,應符合其規定。 2. 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以可定量之適當方法測定 B型肝炎表面抗原,其含量應 占總蛋白質90%以上。 3.DNA殘留測定:宿主與質體之DNA在純化後產物中之殘留度,須利用敏感度高中DNA 雜和試驗作直接分析。若成品為注射製劑,每劑不得含超過100PG之DNA。 (四)分裝前之疫苗懸浮液(FINAL BULK) 1.滅菌檢查:取檢體10ML依照滅菌檢查法檢查,應符合其規定。 2.輔佐劑:檢體每ML之鋁含量不得超過1.25MG。 3.保藏劑:檢體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0.012W/V%。 三、成品 (一)性狀:本品經搖勻為混濁類似白色之懸浮液。 (二)鑑別:本品以適當方法鑑別為 B型肝炎表面抗原。 (三)一般規定: 1.滅菌檢查:本品應符合滅菌檢查法之規定。 2.異常毒性試驗:本品應符合異常毒性試驗之規定。 3.熱原試驗:本品應符合熱原試驗之規定。取本品適量加無熱原之生理食鹽水製 成 3倍稀釋液為檢液,家兔每KG體重使用 1ML之劑量。 4.保藏劑:檢體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0.012W/V%。 5.輔佐劑:檢體每ML之鋁含量不得超過 1.25MG。 6.效價測定: 1)材料:檢體及對照 B型肝炎疫苗。稀釋液為含輔佐劑之緩衝液。 2)試驗動物:出生後約五週之適當品系小白鼠,至少以十隻為一組,分為若干組。 3)試驗:檢品及對照品分別以適當倍數連續稀釋後,對小白鼠施以腹腔注射。 於適當時機採血,分離其血清,以放射免疫法或其他適當方法測定各血 清所含之抗體效價。 4)判定:每批成品之效價應不得低於對照標準品。 (四)標識:本品之包製仿單上應載明下述資料: 1.用以生產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細胞來源。 2.產品所使用之保藏劑、輔佐劑名稱及用量。 3.注射劑量、注射部位、注射方法。 4.每劑之蛋白質含量。 5.每劑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含量。 (五)貯藏法及有效期限: 1.貯藏條件及安定性:產品貯藏之溫度應為 5±3℃,出廠應貯存於不超過8℃之 條件下,並不得凍結。 2.有效期限:應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果計算之。 「酵母產製之基因重組 B型肝炎疫苗」有關製造之注意事項 一、一般注意事項 本品之製造除應符合生物製劑製造之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每次生產前,製造區域皆應事先消毒 (DECONTAMINATED)。 (二)負責製造之人員,須經醫院檢查為健康,非 B型肝炎帶原者。 製造當天不得處理動物或感染性微生物。 (三)製造此疫苗時,製造區不得引入或處理其他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微生物或真 核細胞。 (四)除衛生主管機關之代表或製造有關之人員外,其餘人員應嚴格限制進入製造區。 (五)負責製造及品管人員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 二、製造過程之品管及驗證 (一)基因之選殖及表現: 1.詳述宿主細胞及表現載體之性狀,包括1)電子顯微鏡測定宿主細胞之類反轉錄 病毒顆粒(RETROVIRUS-LIKE PARTICLE),2)宿主細胞之遺傳標誌,3)表現載體 之組成、遺傳特性、結構,4)被選殖基因來源及鑑識。 2.詳述促進及控制選殖基因在宿主細胞表現結果之測試法。 (二)基因重組體之生化特性: 應提供表現載體之限制圖譜,圖譜中心必須包含在構築載體時所使用之之位 置,及表現基因與其附近DNA片段之核酸序列資料。 (三)菌株保存系統: 1.來源:說明種菌(CELL SEED )之來源,須使用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菌株以為種菌 之來源。種菌批系統(SEEDLOT SYSTEM)及製造用種菌系統(MWCB,MANUFACTURE'S WORKING CELL BANK )之製備法及儲存狀況亦應加以說明。 2.特性及安定性:種菌 (宿主細胞結合表現載體之系統 )之特性應予詳述,並應以 適當方法維持種菌批系統及製造用種菌系統在儲存時之遺傳均質性並防止外來物 之污染。其質體複製數於儲存及活化時之安定性資料亦應予提供參考。對每一個 種菌批系統,所含之 B型肝炎表面抗原基因及其附近之基因片段應作核酸序列 分析,其純化後之基因產物亦應確定其胜太圖譜及\或末端胺基酸序列。 3.純度及相同度 (PURITY AND IDENTITY):應以適當方法確認經儲存之細胞活化後 仍保有原基因型 (GENOTYPE)或原表現型 (PHENOTYPE)。 (四)醱酵過程: 應詳述細胞培養之過程及方法,並包括對微生物污染之1.測試方法及其靈敏度, 2.測試頻度,3.測試規格等資料。 用作醱酵生產之細胞,須經適當方法確定其基因型式或表現型標誌。最少應對每 一個新製備之種菌批系統在醱酵完成時取樣作 B型肝炎表面抗原基因及其附近DNA 片段之核酸分析,以提供表現系統在生產階段之安定性資料。 不得使用β-LACTAM類之抗生素。並應謹慎選用其他可能造成過敏或改變蛋白質 結構之物質。 (五)純化過程: 1.詳述由細胞回收液純化 B型肝炎表面抗原方法。各純化步驟可去除或不活化除 B型肝炎表面抗原以外各雜質 (尤以病毒顆粒、蛋白質,及DNA為首要 )之效果 須加以評估。若特定之雜質無法檢測,可進行先導規模 (PILOT-SCALE)研究將雜 質故意添加於特定之純化程序中,以評估其精製效果。 2.純化過程如使用抗體,則該抗體之來源及特性均應詳述。且該單株抗體之製造與 品質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純化過程中使用之層析管柱填充物質是否對最終產 品造成污染,亦應加以解釋。 3.應以適當之對抗宿主細胞分解物、細胞殘留物、及培養基組成物之高結合力抗體 ,測定純化產物中源自宿主細胞或培養基物質之抗原。 (六)純化產物: 應予確認具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特性。 1.顆粒特性: 1)外觀:以電子顯微鏡及其他適當方法檢測。 3)以適當方法測定蛋白質、脂質、核酸、碳水化合物含量。 2.蛋白質定量:依胺基酸定量分析法或其他精確方法,與一標準品比較,以測定其 蛋白質及其組成含量。 3.蛋白質特性: 1)UV光譜測定。 2)蛋白質組成:以膠體電泳法(PAGE)在還原狀態下進行電泳,分析其組成。並配 合靈敏度高之染色法,或再加以適當之抗體反應,以確認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 存在。 3)末端胺基酸序列測定:由N-端測蛋白質之部分胺基酸序列。 4.抗體反應:與一已證明有效之疫苗比較,本疫苗須能在適當之試驗動物引發可與 之相當之抗體反應。本疫苗在人體之抗體反應須以相關於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重 要決定因子 (DETERMINANT),如屬 (GROUP)及亞型 (SUBTYPE),予以檢定,以瞭 解其特徵。 (七)醱酵與純化製程須制訂產率之上下限,及驗收規格。且須連續五批均符合此規格 ,以證明其產率之一致性。 (八)純化後直至充填製成成品之步驟須符合有關規定。所有製程之記錄,成品之標示 、儲存、運送,及樣品之儲存等,亦須符合有關規定。 (九)毒性試驗及藥效試驗: 臨床試驗前應進行與毒性及藥效有關之動物試驗。並須以黑猩猩進行疫苗之效力 試驗,以明瞭疫苗之效力。 (十)臨床試驗: 須進行臨床試驗,以評估基因重組 B型肝炎疫苗之效力 (EFFICACY)及安全性 ( SAFETY),且須同時建立動物免疫試驗及臨床試驗所測定抗原力 (ANTIGENICITY) 結果間之關係。該試驗之進行亦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衛生署審查重點: 1.以基因重組法製造 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詳細過程。 2.B型肝炎表面抗原含量之測定法及其最低應有之含量。 3.製劑純化之方法。 4.成品之純度規格。 5.外來物質及蛋白質總含量之測定法。 6.製造所使用之保藏劑、純化過程中使用之化學物等之測定方法。 7.最終成品之異常毒性測定法。 8.成品之輔佐劑測試法及其允許量。 9.效價測定所使用之動物種類及品系。 10.臨床試驗所產生之抗體反應數據(包括抗體效價、抗體持久之期間及保護效果)。 11.連續五批產品製造過程中各階段之測試結果及成品測試結果均應合格以證明產品 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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