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6-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810360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53

主旨:

    公告含 ZINC PYRITHIONE 2% 成分外用藥 (包括洗髮劑等) 之類別變更為「本藥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仿單應加刊警語及注意事項,逾期未辦理者,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有關含 ZINC PYRITHIONE 2% 成分外用藥(包括洗髮劑等),因使用後有導致皮膚刺激反應發生,為用藥安全起見,凡持有含該成分藥品廠商請於78年12月15日前辦理類別變更手續。仿單、標籤、外盒之類別亦應同時修正刊印。 二、仿單並依照 P.D.R. 43th 刊印警語 (WARNING) 及注意事項 (CAUTION) 全文,毋須向本署藥政處報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