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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89-07-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811158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其他
  • 點閱次數:100

主旨:

    為維護國民健康,公告含 DANTHRON 成分藥品禁止製造或輸入有關事宜。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40條第2項及第53條第2項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該成分使用於人體有致癌之虞,自公告日起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含該成分單方製劑,藥品許可證應即繳銷;複方製劑限78年12月24日前修正處方,刪除該成分或依其他十大先進國家公定書收載之緩瀉劑處方辦理變更,逾期未辦理者,由本署逕行註銷藥品許可證。 三、市售品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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