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90-01-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847987號
  • 分類:其他、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98

主旨:

    公告菸鹼酸 (NIACIN)、菸鹼醯胺 (NIACINAMIDE) 等兩項原料藥,及以此兩項原料藥為主成分之製劑,繼續不准輸入至79年 7月18日止,且期滿後不再受理繼續鼓勵之申請。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39條及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實施要點之規定暨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78年9月7日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本案原料藥及以此原料藥為主成分之製劑, 前經本部於77年11月16日以經(七七)工35049號 本會 七十七農畜字第7147289A號 本署 衛署藥字第763070號 會銜 公告繼續不准輸入至78年 7月18日止,期滿後,由業者依規定申請繼續鼓勵。經提審議認定其合成步驟已改進,且能抑低售價,符合繼續鼓勵規定,同意再繼續不准輸入。 不准輸入貨品清單,如附件。 二、國內藥廠如符合現行要點第九條第(二)項第3款及同條第(三)項規定之條件者,得提有關證明,向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申請專案核准輸入。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