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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0-02-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857237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其他
  • 點閱次數:130

主旨:

    公告暫停受理人用原料藥品雷尼得定鹽酸鹽 (RANITIDINE HCL) 製造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三年,並暫停該項原料藥及其製劑之輸入五年,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39條及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實施要點之規定,暨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78年 6月28日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暫停受理人用原料藥品雷尼得定鹽酸鹽(RANITIDINE HCL)製造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三年。 二、暫停該項原料藥及其製劑之輸入五年,清單如附件。 三、上述原料藥及製劑,如於本公告前業經國際貿易局或授權簽證銀行核發輸入許可證者,仍准予輸入。 四、國內藥廠如符合現行要點第九條第(二)項第3款及同條第(三)項規定者,得不受公告事項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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